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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朱健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華、孫建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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