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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劉泰億
被 告 張秋泉
詹淑薰
賴滿廷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萬5500元(115x97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0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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