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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長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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