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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詰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芊華國際商行即廖婉廷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2,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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