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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王維
原告與被告徐秋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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