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58,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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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吳宜倫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連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7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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