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方長愛
被 告 王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53,960元(計算式:【132.49X108000+799000】/2=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844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74,844元(計算式:00000-0000=7484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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