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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臺中市中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呂世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幸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7,1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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