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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李安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98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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