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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7號
原 告 林澄輝
被 告 臺中市大臺中中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確認被告第24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事項第四案所作對於中華民國女中醫師協會會員參加被告所辦學術課程學分費以半價優惠之決議及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第二案所作維持女中醫師協會會員報名學術課程學分費減半之決議無效」、「確認被告第2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事項第五案所作決議中欲向參加被告所辦學術課程之所屬會員收取報名費之部分無效,並確認第25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所作恢復收取報名費之決議對被告所屬會員無效」,其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尚難認有客觀利益存在,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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