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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陳素蘭
陳麗真
鄭中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6萬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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