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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黃炎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炎騰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280,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7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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