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895,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林緁憓
被 告 零壹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朝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935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25,201元(其中含加班費343,607元、積欠薪資64,00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40,546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63,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其中就請求給付工資合計448,153元(計算式:343,607元+64,000元+40,546元=448,153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425元。
故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部分合計為10,158元(計算式:12,583-2,425=10,158),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0,15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