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01,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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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粘家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奇宇即高品醫事
檢驗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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