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補,938,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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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林永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嘉增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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