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046,2017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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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師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維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2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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