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9號
原 告 林美宜
被 告 陳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4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59 號裁定,命原告收受後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清等件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