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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0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華人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頤樺
被 告 張烈昌
張興泰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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