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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瑞聯天地H區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林麗美
戴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交公共基金事件,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事項,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事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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