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1743,2017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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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3號
上 訴 人 魏文樹
上 訴 人 魏火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吉松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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