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2號
上 訴 人 周芝蘭
葉昌洋
黃品茹
陳堯舜
楊育淇
沈瑋欽
謝侑晉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利資產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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