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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永瑋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童寶鑑
原 告 童邱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6,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7,9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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