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3,03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4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