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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2號
原 告 劉慶鴻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莊英菁
訴訟代理人 莊茹方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前已具狀撤回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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