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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廖賜金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陳柏霖
被 告 賴燁塋
訴訟代理人 李春田
當事人__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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