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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33號
上 訴 人 林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純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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