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2713,201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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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13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遠雄通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黃豫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91,343元,及按如附表所示債權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2,6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63,781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91,343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邀同被告吳政諺、黃豫萱及已故之黃信雄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及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04年10月16日起至107年10月16日止,利息則按月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3.62%計算(目前為4.68%),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違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且約定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之10%,如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則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

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嗣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應將全部借款本息一次全部清償,計算截至106年8月15日止,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191,343元未償。

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到庭陳稱: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確有向原告借款未償,及被告吳政諺、黃豫萱為連帶保證人,但因公司發生事情,情況很亂,且公司非由被告吳政諺、黃豫萱經營,故公司車輛現在何處?會計帳目何人處理?被告吳政諺、黃豫萱均不清楚,另系爭債務有不動產可供擔保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等人與原告所簽訂之約定書第15條約明:「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與貴行借款往來分行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約定書在卷可稽,又被告等人復均設址及住居於本院轄區內,本件返還借款事件復非專屬管轄或有排除合意管轄之情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黃信雄業已死亡(原告對黃信雄個人之訴部分,另經本院於106年9月15日裁定駁回。

),前經法院選任被告吳政諺為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有本院106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臺中商業銀行借據、約定書、個別商議條款、催告書及回執、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資料、交易明細暨利率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9-31頁),核屬相符,原告主張,信屬真正。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之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文義自明。

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本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四)被告遠雄通運有限公司既有向原告借款,計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償,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之情事,而被告吳政諺、黃豫萱為該公司對原告所負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核與渠等有無參與公司經營、是否知悉公司資產狀況或有無擔保品等無涉。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
┌──┬──────┬──────┬────┬───────────┐
│編號│債 權 本 金 │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新臺幣      │自民國106年8│ 4.68%  │自民國106年9月17日起至│
│    │3,191,343元 │月16日起至清│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償日止,按右│        │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
│    │            │列利率計算。│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
│    │            │            │        │分,其超過部分,則按左│
│    │            │            │        │列利率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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