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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9號
原 告 虹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雪
訴訟代理人 王通顯律師
被 告 阮勤理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勛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被 告 熊子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6 度司繼字第682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非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梁嘉祥侵占其財物,然因被繼承人梁嘉祥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547號查閱無訛,故須為被繼承人梁嘉祥選任遺產管理人,方能續行本件訴訟,是本院106 度司繼字第682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結果,乃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106 度司繼字第682 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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