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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
原 告 賴品緁
被 告 何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83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該裁定並於106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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