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188,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88號
原 告 飛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汝倫
訴訟代理人 郭沛諭律師
被 告 順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