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331,2017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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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呂秋湖
被 上訴人 呂秋敏
呂秋勳
呂素霞
呂秋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2 萬7,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4,710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併提出上訴理由狀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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