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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凱歌協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本院: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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