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488,2017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8號
原 告 洪子淇即洪寶卿
被 告 徐燦陽
林梨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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