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553,201711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榮即成信工藝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振燈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5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3,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