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580,2017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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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0號
上 訴 人 謝鎧璟
視同上訴人 謝榮輝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0,38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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