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625,201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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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李素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慶城、劉慶漢、劉淑穗、劉麗玉因106年度
訴字第625號給付贈與金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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