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640,2017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黃芷宣
法定代理人 陳華僑
被 告 許剴澤
訴訟代理人 薛聖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11時40分許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庭期前就下列事項分別表示意見或補具相關資料: 1、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68號案件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系爭機車所有權人為「陳俊炯」,依現有資料,原告非系爭機車受損賠償之請求權人。

3、兩造之學、經歷及所得財產狀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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