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904,2017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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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玉璽
陳添丁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陳芳秀
法定代理人 陳政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撤銷派下員大會決議等事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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