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912,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涂宗良
被 告 涂宗源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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