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訴,924,20171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晨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