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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正銘
訴訟代理人 張津菁
被 告 李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2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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