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172,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
被 告 祥賢宮
法定代理人 陳梓梹
訴訟代理人 鍾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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