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MAKMURAN SDN BHD (繁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ee Yoon Lee(李運利)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 告 心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水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世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提出被證三發票原本、中文譯本及清晰影本,被證十三經認證聲明書原本及中文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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