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260,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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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原 告
即 被 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被 告
即 原 告 陳彥霖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即被告莊榮兆於民國105 年2 月2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裁定移送民事庭,惟其訴之聲明第2項關於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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