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4,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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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2,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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