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重訴,687,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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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7號
原 告 游偉霖
被 告 桐林汽車行
立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雙美交通有限公司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美足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78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3,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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