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7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告 高島國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羿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6 日補充送達於原告所在之社區管理中心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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