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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林志達即林寶卿之繼承人
林志洋即林寶卿之繼承人
林怡君即林寶卿之繼承人
上 列 三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高淑華
聲 請 人 張哲瑞即林寶卿之繼承人
張勝傑即林寶卿之繼承人
上 列 二 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雅雯
上 列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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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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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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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8358至81-ND-013812 │ │545│5455│ │
│ │ │ │ │5 │000 │ │
├──┼───────────────┼──────────────┼────┼───┼────┼───┤
│0002│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D-016749至81-ND-016782 │ │34 │3400│ │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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