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源延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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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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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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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5年12月30 │490,000元 │AF2417370 │ │
│ │司張振彬 │雅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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