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除,508,201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程
顯君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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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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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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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35423-2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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